****** 113年4月4日清明祭祖*****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周義和宗族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第7,8,9,10,11,15,17,25,27,30,35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周義和宗族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尊宗追遠、宏揚祖德、聯絡感情、團結互動、謀求「周義和宗族」之福利及育英公益慈善事業。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被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止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維修管理祖祠、祖塔、財產及各項軟硬體設施。

二、編修族譜、蒐集文獻資料、各項資訊編輯出版及網際網路編纂。

三、辦理宗族敬老、救濟及獎學金事宜。

四、興辦經濟實業及福利事項。

五、主持祭祖大典及族內之喜慶哀弔事宜。

六、表揚本族忠孝節義及有關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凡屬来台始祖周廷芳、廷俊公派下七大房裔孫,自出生後,經通報本會列冊者均屬本會基本成員。

一、個人會員:七大房合法裔孫(媳婦或招贅)不分男女年滿二十歲身心健康,願遵守本會章程及相關法令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資格者,均為本會當然會員,免繳入會費。

二、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免繳入會費。

第八條:會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權利:
1.發言權、表決權及提案權。

2.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3.參與並享有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權利。
贊助會員無前項1、2兩款之權利。

二、義務:
1.繳納常年會費。
2.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3.擔任本會指定之工作。

第九條:本會會員不得要求退還會費且連續二年未繳納常年會費經催繳無效者,視同自動放棄權利。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以死亡,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不得要求退還會費,且不得再行使第八條權利。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有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次遞補之。唯理事當中七大房系各應保障名額,其名額由各房系推薦。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 (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呈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知聘免之,並報主管機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本會得有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 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六條:會員代表大會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人會員代表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則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每年清明節前繳納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夫妻同為會員只需一人繳費,凡年滿九十歲自當年起免繳常年會費)

二、贊助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本會每年與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查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面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如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間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總則

第卅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本會99年4月2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99年6月3日台內社字第0990105026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