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年4月4日清明祭祖*****

一、族譜:先立世系圖,序其世次,上自鼻祖,下至剛出生者,則世次不紊。

二、敘世錄:以備敘歷世之事跡,世久人多,不可勝錄,若無名考,姑為缺之,其餘有官爵行事異常者,特書而附錄之,每世之前各指其世數。

三、凡祖宗之名諱、字號、行次、生卒葬、及生子、女適宦績學業行誼,必據其所知者備書之,不知者缺之,不肆誕溢美,以誣前人。

四、凡無傳者,宜以親兄弟之子為後,或以族人親戚之子繼承。

五、凡子孫不問隱顯,安常守份,不玷先人者,皆可書之;有奇才異行,為族之光者,特書以表之;處族無禮居家無行,玷辱其先人,侵損祖墳,出賣祭田者,得直書示戒。

六、凡婦人錄其夫名下,註某鄉某名某人之女,有善行必錄之。如夫不在,守節撫孤成人者,必錄其功。嫁出者不書入。

七、招贅之夫錄在其女名下,但有契約年限,爾後分出居住者不書入。(特例得以專案討論)

八、家傳所作文詩,蒙朝廷誥敕及功名序記、祭文之類,分目錄於譜,為壯觀垂家訓。

九、 凡同姓不同宗者,雖富且貴,不許亂認通譜,以亂宗屬。